导 读
B2B平台线上供应链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为企业营销提供线上电子交易模式,首先分析了B2B平台线上供应链,其次针对B2B平台线上功能加以阐述,再者分析了B2B供应链金融风险的增加与降低,最后根据风险分析总结优化控制路径,目的在于提高B2B平台线上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能力,确保供应链不存在虚假信息现象,实现健康循环。
科学技术发展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B2B线上供应链随之产生。利用B2B平台打造线上供应链,满足供应链企业发展以及融资需求,同时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途径。B2B平台线上供应链的应用,帮助企业梳理主体关系,并且明确需要承担的责任与履行的义务,实现资金、信息以及物流之间的无缝衔接,提高信息、资金的使用效率。当然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资金融资风险,需要利用有效控制途径科学识别风险要素,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预控能力。
B2B平台线上供应链的形成
B2B主要是企业之间关系的表现,利用互联网技术作为发展与联系的基础,实现商业信息交流,具体包括企业的服务交流、产品交流。面对B2B平台线上供应链模式, 是对传统交易的创新与突破,为企业沟通、交流、发展带来优势,并且节省更多交易时间与企业发展资源,帮助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稳定发展地位。B2B 模式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尤其是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等,通过B2B架起沟通桥梁,打破时间与空间对企业生产合作的局限。利用互联网为企业双方建立在买卖 联系,但是却不局限于互联网[1]。以信息为途径,互联网为载体实现迅速传播,基于互联网为基础建立不同形式的商业合作关系,壮大企业之间的合作队伍,并 且随着互联网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展,企业合作范围加大,未来将会建立世界范围的B2B运筹管理模式。
B2B当前发展模式主要包括垂直B2B与水平B2B两种。其中垂直B2B发展模式,主要针对制造业、商业发展模式,以上下游产品生产制造为主,生产商可以同时与 上游制造商、下游销售商共同合作,通过两者的沟通联系形成循环性商业发展形态。其中水平B2B模式主要以交易为出发点,归纳交易的相近性,总结交易特点, 为相应采购方、供应方提供更多选择条件。用过两种形式的B2B,为企业之间提供沟通与联系渠道,同时利用互联网的迅速反应,提供更加高品质的服务,帮助企业促进更多业务上的合作,获得更多发展机遇[2]。
B2B平台线上供应链功能
对于不同形式的B2B来讲,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主要利用第三方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将企业主体连接起来,打造成全方面循环交易的供应链模式。当然供应链金融运行中,线上供应主要以水平B2B模式为主,协调垂直B2B模式与水平B2B模式的关系,制定银行金融机构供应链。
对于银行来讲,其属于第三方机构,供应链主体为企业,与银行之间主要为战略合作模式,银行利用企业交易数据, 根据已经掌握的信息资料,对供应链金融平台进行实施监督。评定企业信誉能力,严格考核基础上确保放款的科学、安全[3]。银行利用B2B平台线上供应链金融途径、资金流等,明确企业风险控制重点,控制好银行金融机构的变量,做到实时监督控制以及预测。银行金融机构通过B2B平台线上供应链提高了的自身的服务能力,并且节省更多贷款甄别步骤,降低了银行对风险评估的成本。
B2B平台线上供应链风险分析
B2B 平台线上供应链运行为企业之间沟通交流提供了方便,并且为企业创造了更多发展机会。但是以银行发展角度出发,B2B供应链存在一定发展风险,主要是企业之间业务处理与交流中,出现线上数据不真实现象。B2B系统存在信息虚假问题,系统安全与评价漏洞的出现,要求B2B平台必须进行线上供应链风险评估,准确识别线上供应链存在的风险类型,寻找行之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路径。
3.1电子仓单融资风险评估分析
B2B平台线上供应链中,仓单与存货质押方面,是融资的重要内容。相较于传统产业发展中,供应链金融多属于仓单、存货,以质押模式实现融资,但是B2B平台线上供应链则选择电子仓单模式进行融资,这种类型的融资具有双面性,降低一定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操作风险。
第一,信用风险在B2B平台线上供应链作用下风险降低。 B2B平台线上供应链中电子仓单融资主要包括两种授信手段,第一种是电子信用、第二种是金融信用,正因为电子仓单模式,为授信增加双重保障,所以授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明显降低。操作风险方面的降低体现在融资过程中,整个过程全部以电子平台方式完成,融资效率得到明显提升,特别是在线操作模式,融资成本低,更多的体现出公平性,保证融资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形态的交易变化,方便银行对其监督控制,通过融资效率的提高也增加了企业商业价值。市场风险降低方面主要体现在集中上,利用B2B平台线上供应链将企业集中于平台上,降低企业交易中系统性的风险,同时还为企业交易提供更多便利,拓展企业交易渠道,方便银行对融资的 有效监督。
第二,信用风险在B2B平台线上供应链作用下风险增加。 首先是信用风险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企业地域分散过于广泛,虽然线上模式将企业进行了统一,但是实际总部位置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对企业融资调查的难度。并且B2B平臺线上供应链模式,多属于小型企业线上,大型企业线下,因为企业属于中小型,所以融资额度不高,进而造成企业供应链稳定性下降,违约风险增加。B2B平台线上供应链融 资,企业类型多样,融资交涉不能实现面对面,集合企业、物流、电子商务、银行等多方主体,因此复杂度增加,存在一定道德风险。
其次是操作风险的降低主要因为B2B平台线上在供应链融资频率高、速度快,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作人员业务组织提出高标准要求,无形中增加了银行操作的压力。银行方面必须应对多方交易进行监督,尤其是网络安全方面,更需要提高防护能力。电子仓单、签章等,都必须在银行监督范围内质押,这些因素的影响,导致银行对平台线上供应链的操控能力下降。最后是市场风险方面的降低,体现在电子仓单融资方面,其中涉及到多种类型的质押物,对质押风险防控提出高标准。但是平台线上融资都属于小规模, 不具备很强的风险抵抗能力。
3.2电子订单融资处理
第一,风险降低方面。 通过电子订单角度出发,以B2B平台线上方式实现订单买卖,节省订单签订之前的价格磋商环节,为银行金融机构减少核查环节,在此基础上融资风险降低,电子仓单变化空间增加,更具灵活性,B2B平台线上供应链操作便捷,风险控制能力增强。当然从电子订单买方来讲,银行对其风险控制能力增加,为买方购买商品增加 更多保障,进而买方风险降低。
第二,风险增加方面。 风险增加方面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卖方融资 方面,跟随电子仓单数据变化风险也发生明显变化,这期间为买卖双方提供虚假交易缝隙,增加B2B平台线上供应链风险。贷款时间如果发生买卖交易之前,银行对贷款控制难度较大,特别是资金方面的控制风险增加,尤其是贷款模式与风险控制出现不确定性,这方面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到银行控制风险。其次是买方融资方面,电子仓单变化,风险增加,虚假交易的出现,物流企业之间通过非正当手段套取融资,其风险性上升,银行对这方面的监管能力下降,进而导致B2B平台线上供应链混乱。再者因为物流、企业以及银行等多方合作,实际存在地域性复杂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为B2B平台线上供应链运行增加了风险。
B2B平台线上供应链风险控制路径
4.1提高信誉评价与完善贷款机制
B2B平台线上供应链风险控制,详细了解金融风险类型,坚持以核心企业信誉为核心,帮助银行衡定金融风险,并且利用企业信誉为基础,制定完善的信誉评价系统。根据银行金融机构评定内容,对企业上下游信用水平客观划分,企业必须达到银行规定信用标准才能获得申请贷款的资格。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严格审核标准,一旦企业信誉标准不符合条件,不予以贷款申请与发放资格。在此基础上,电子仓单方面还需要进行质押业务考核,银行针对这方面制定详细考核标准,尤其是质押,质押物 的选择以易变现物品为主,或者是标准化质押物等,满足这方面条件,银行金融机构会给予更多贷款鼓励。当然面对B2B平台线上供应链中信用较高的企业,银行金融机构会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电子仓单质押物的易变现考核。
与此同时,还需要明确B2B平台线上供应链的主体权利,清晰划分责任。因为线上融资中涉及到大量企业以及物流等参与者,加上线上操作较为复杂,繁琐性的融资形式,为银行金融机构对其的监控增添更多不确定性,所以提高信誉评价的同时, 也需要完善贷款机制,系统划分供应链责任,避免因为监控不到位,出现纠纷,为企业、物流以及银行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在实际B2B平台线上供应链运行中,经常会因为不可抗因素对生产以及物流等造成影响,甚至在保管期间造成损失,增加银行贷款方面的回收压力,因此必须提高对这方面的重视,确保银行金融机构利 益。
4.2强化风险预警与操作人员能力
风险预警能力的增强,是对B2B平台线上供应链安全的保障。尤其是监控预警方面,必须针对具体风险进行有效按进度控制,特别是企业融资完成,银行贷款发放完毕,随时对企业监控。客观应对线上供应链中的多方主体,逐个对其监督预警。银行金融机构这方面工作压力较大,还要尽可能预防恶性欺诈等行为,以免银行贷款收回困难,影响银行最终收益。
银行金融机构需要秉持着共赢的理念,与供应链中各个主体创建合作关系,实现多方信息共享的同时还要对企业主体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对银行造成损失。结合B2B平台线上供应链 属于电子融资模式,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操作,需要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高专业性,更好的完成风险防控工作。银行方面利用融资优化,不断调整人员管理模式,加强对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银行金融机构专业处理能力。制定全面化、具体化考核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考核。综合分析电子融资渠道与方式,其中所体现出的互联网特性,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方面必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与监督能力,防止因为网络安全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户。
4.3优化银行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银行方面作为贷款发放者,资金的支出必须面临一定风险,对于这方面银行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与补偿机制,确保银行经济效益。中国人民银行在2013年全面开放了金融机构管理约束,并且赋予金融机构市场化发展机会,结合市场发展情况自行设置贷款利率。
银行金融机构抓住发展机遇,结合具体供应链风险制定贷款定价与信用核定管理体系,更好的应对B2B平台线上供应链风险。银行方面作为第三方机构,协调与监控供应链运行,降低工作压力的同时减少发展风险。充分发挥出B2B平台线上供应链第三方平台优势,尽可能缩小银行承担的风险。根据银行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筛选出信用等级更高得到企业以及专业的投资担保机构,全面落实相互担保模式,维护B2B平台线上供应链健康运行,确保银行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B2B平台线上供应链发展,为银行金融机构与企业、物流等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增强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融资能力。利用平台线上供应链实现信 息共享,提高企业之间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帶来一定风险。银行金融机构为了更好的应对风险,必须制定完善的保障机制,强化风险预控能力,避免供应链中出现风险叠加现象,为B2B平台线上供应链发展创造更多机会,提供更多安全保障。
8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工作论文《虚拟资产的国际监管思路及其对建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长效机制的启示》称,可借鉴虚拟资产的国际监管思路和趋势,建立我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避免重蹈网络借贷平台的覆辙。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虚拟资产是“主要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并由此产生部分内在价值或者感知价值的私营部门资产”。最典型的虚拟资产是比特币。与传统资产相比,虚拟资产不具备实物形态,需通过使用加密技术以及一些其他技术进行安全管理和传输。
根据虚拟资产的主要服务提供商(coinmarketcap)资料,截至2020年3月31日,全球共计出现5000多种虚拟资产,其市值在2018年初达到峰值8300亿美元,到2020年3月底降至1814亿美元,其中比特币市值约为1148亿美元。
与传统资产市场相比,虚拟资产市场规模较为有限。此外,虚拟资产市场深度也很有限,存在投机炒作现象,其价格经常大幅波动。如比特币自2009 年问世以来,价格由 0 美元涨至2017 年 12 月 19 日的最高值 1.9 万美元,之后一路走跌,2020 年 3 月底为 6400美元左右,较最高点下跌近七成。
一些虚拟资产被称之为“货币”,那么这些资产能够成为法定货币吗?此篇工作论文中提到,法定货币的根本属性是由中央银行发行,具备无限法偿性和相对稳定的价值,从而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功能。而虚拟资产本质上是由私营部门(市场机构或个人)自行创设,并约定应用规则的数字化符号,性质上类似于在一定范围内可流通的商品或资产。
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和多数国家中央银行都明确表示,除央行数字货币外的虚拟资产,其他虚拟资产不具备货币的关键属性,很难成为法定货币。
根据发行主体和机制设计的不同,巴塞尔委员会将现有的虚拟资产分为三类:未纳入监管的虚拟资产、纳入监管的虚拟资产和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
其中,第一类其发行主体为不受监管的私营部门。按照有无引入价格稳定机制,可以进一步分为不稳定和相对稳定的虚拟资产两类。第二类纳入监管的虚拟资产实际是由金融机构创设的用于金融机构内部或相互之间支付结算的记账工具。由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为第三类虚拟资产,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式,具有主权信用背书,与传统法定货币的基本属性和功能相同。
随着金融科技,尤其是区块链、分布式账户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运用,虚拟资产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国际组织、各国央行和监管机构的广泛关注。工作论文总结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虚拟资产审慎监管框架的基本原则有四方面。
一是一致性原则。 因为虚拟资产并未产生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只要是经济功能和风险本质相同的金融业务,就应当适用同样的监管标准。
二是“技术中立”原则。 监管框架的设计不宜体现支持或反对某种特定技术方案的导向,但要考虑所采用的相关技术方案和其他特殊属性可能带来的额外风险。
三是简单性原则。 银行目前的虚拟资产风险暴露仍然较小,应尽量根据其经济功能和业务本质,选用相对简单的“标准法”。
四是最低标准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虚拟资产审慎监管框架仅为最低标准或监管底线,各国可以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目前中国禁止银行参与虚拟资产交易,符合委员会提出的虚拟资产审慎监管标准。
关于是否应将虚拟资产定性为金融工具,各国的意见和做法尚不统一。从美国、欧洲等地的近期实践来看,其总体思路基本趋同:鉴于不同虚拟资产的设计结构、运行机制和应用场景有所不同,很难一概而论,需要进行穿透分析。
根据经济功能和交易实质的区别,大体可以将虚拟资产分为三类:一是该虚拟资产若符合本国法律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则应被认定为金融工具并相应纳入金融监管。二是该虚拟资产若在指定范围内用于支付或交换,符合所在国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则该虚拟资产及其参与主体相应纳入电子货币的监管。三是如果该虚拟资产仅在一定范围内作为“代币”使用,则可以不被纳入监管范畴。
目前来看,各国对虚拟资产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管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与虚拟资产相关的金融活动进行限制甚至禁止;二是根据与虚拟资产相关金融活动的实质,将其纳入现行监管框架,并明确所应适用的监管标准。
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正在稳妥推进,在坚持双层运营、M0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基本完成数字人民币体系的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
近日,据报道,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大行同时内测“数字人民币”电子钱包,考虑到系统负荷等因素,目前还属于内测阶段,尚未大面积推广。
中国“数字人民币”呼之欲出。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的名称和形式更加多样。如何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既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又能有效应对潜在风险和挑战,建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避免重蹈网络借贷平台的覆辙,银保监会的工作论文提出了五方面的建议。
这五方面建议包括:加强对新兴技术的关注、监测和研究,确保监管有效性;对“新业务新模式”及时进行穿透定性,明确业务实质和所应适用的监管框架;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和公平竞争原则,对非法金融活动尽早进行规范整治;完善监管机制,确保监管机构及时应对市场变化;超出金融领域,关注新技术的应用是否会带来其他问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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