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 程 论 文

论文题目 提升公民法律意识 知法懂法用法

姓 名 xxx

班 级 xxx

学 号xxx

年 月 日

摘 要

法律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公民最低行为准则,只有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当今社会已是法制社会,法律时时刻刻在影响着人们的工作、生活。因此知法懂法守法已成为所有公民的必备素质之一。而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的必备条件。但是,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是不会凭空产生的,必须要在一定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方可实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一方面,尽管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较改革开放初期已有较大的提高,但离法治社会的目标仍有较大的距离,特别是一些肩负组织、管理、决策职能的领导者的法律意识仍十分淡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另一方面,我国学界对法律意识的研究和探讨也有待进一步深入。

关键词: 法律意识 社会现状 知法守法用法

正文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我国法律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他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维护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活动规则和行为准绳,学习社会主义法律,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作用,全面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

从法制现代化的角度而论,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正在

不断向前推进;但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又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惑。其

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的实现效益不高,法律的权威难以形成。法律权威不高有多种原因,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水平不高的问题。因之,培养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推动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就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工程。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涵义及其主要内容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即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及执法、守法的自觉程度等等。

具体说来,法律意识应当包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观点三个组成部分。

(一)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

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任何人的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法律意识当然也只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反映。所以,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和了解,才可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所以说,要树立一定的法律意识,就要求我们每个公民必须掌握起码的法律知识。

(二)法制观念是人们对法律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 人们生活在一

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对法律知识也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各个人的观念中对法律的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不同,就构成了各个人强弱不同的法制观念。

(三)法律观点是法律意识的灵魂

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产生、发展规律、作用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由于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及其作用的看法不同,所以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点。

三、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公民法律意识总体不强

在公民日常生产生活的活动中,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需要向他人住宅全裂的情况下,需要向法律诉求保护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或由法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让他人履行某一行为已实现相对人的权利。上述所说的法律所提供的保护侧重于民事纠纷领域,这较为接近过敏近日的状态。然而,公民在其中不懂的法律为何物,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为后缺乏常识性准确性,有效性地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差距仍有较大差距。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同,法律觉悟不高,是非观念往往在法律

制度进行评判,人情观念还深深影响我国公民的思维模式,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上存在偏差,错误认识权利与义务关系。甚至为牟取私利而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权利本位思想仍然存在,导致权力滥用以前代发等现象,归根结底,问题的一方面在于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不能自由,一方面是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制定不完善,立法草率,有的法律难以执行,于是我国有依法治中国的理念,却缺少依法治国的习惯,不仅仅是制度的构建,更多的是人民在法律意识法治实践的同步发展。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模式和人格特征与法治进程的协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社会构建的顺利进行与预期目的的顺利达成。这就要我们必须注意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实现法律观念和法律素养的转化。从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角度来观察思考我们的法律进程,就会发现许多问题的存在和不能解决,都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二)公民法律意识停留在较低层次

从纵向角度来看,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它具有四个阶段即形成法律观念,理解法律概念,提高法律评价能力树立法律信仰的过程。如今的公民法律意识停留在法律感知阶段,这很难形成稳固的法律意识,并在生活中发挥作用。

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出现的问题

(一)社会现状的问题

首先,礼法并行的社会模式运转出错。中国社会依旧倡导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行,让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对于礼法的主次作用,在实际应用的过程都没有得到正确的区分,法制的优势作用没有明显的体现出来,而导致法律意识在公民的整体意识中处于下位运行,其次,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商品经济循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价值原则进行,由此形成平等法律意识。自然经济则在生产经营中不尊重成本和效益,人们的观念中就会形成服从命令和专制的法律意识,自然经济在中国农村占有较大的比重,进一步给公民的法律意识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使法律意识的培养更是积重难返。

(二)公民角度的问题

公民在生活中缺乏或直接放弃原有法律意识的机会。纠纷本来是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的手段得到充分的解决,但是公民往往动用各种手段或者关系来解决处理纠纷,利用传统关系的观念来解决问题。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滥用公民权利,只顾自身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这种情况致使公民不能认识国家权力的性质,不能认识自身权利的作用,也就不能自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自然无法凭借法律意识来达到支持配合自身行为的目的。

(三)法律方面的问题

首先,法律生活失调,现在我国法律还不是很健全,法律的触角并没有延伸到各个领域,立法和法律的执行不够严谨,甚至存在矛盾之处。其实执法中也有不当的举措。部分行政人员有官僚主义,执法过程中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或影响公民权利的实现,或者是不愿意充分运用国家权力来保护公民权利,如果任由这种状态持续下去,法律就有失去权威的危险。公民法律意识非但不能提高,反而遭到削弱。

五、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出现的问题建议解决措施

(一)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公民意识教育

总结发达国家现代化的经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公民意识教育的高度重视。虽然,发达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本质内涵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是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造就合格的政治公民服务的,但其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例如,韩国设有专门的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 国民精神教育”。《美国公民学》是美国的公民读本,内容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公民与国际的关系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立足于使公民意识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

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我们必须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推动人民群众公民人格的成长和精神素质的提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从政府理念的转变入手破除封建遗毒对公民意识束缚。

我国各级政府要确立现代政府理念,关键要克服传统行政管理观念的束缚和影响, 树立以民为本、主权在民、顾客至上、以公共服务为中心、民主开放的理念。例如健全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及新闻发布制度等民主制度,逐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政府与社会大众良性互动的过程中,激发公民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政府要实行政务公开, 扩大公民参与的范围与程度。

(三)从在制度上保证公民参与入手提高公民意识

提供公民参与的法律保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权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权法律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政治参与制度、公共事务参与制度和法律参与制度。由于有些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操作程序上缺乏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 有些地方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很难调动。因此,要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调整普法工作内容

公民意识的培养,不能像过去那样只靠简单说教或意识形态灌输,而必须对社会存在进行改革。我们应通过全社会的努力,一方面在观念上提升公民个体素质,使公民获得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德观念;另一方面,致力于公共的、民主的、法制的社会结构的建构,应当改变以往的片面性做法,加大对权力性法律规范的教育,培育我国公民对知法用法的积极性,这样才能达到普法教育工作的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石正涛 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河南大学

【3】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及提高

香港国安法:筑牢“一国”之本 彰显“两制”之利

【鸣镝】

作者:任晶晶(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公布实施。该法为切实解决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有效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和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有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有利于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

制定香港国家安全法势在必行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关乎国家核心利益。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实践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但香港内外的敌对势力一直没有停止对“一国两制”的干扰和破坏。特别是2019年6月“修例风波”发生以来,“港独”分子和激进分离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暴力恐怖活动不断升级,严重危害香港特区政权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冲击,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和香港的繁荣稳定受到严重威胁,使香港成为中国国家安全的一个突出风险点。

香港特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依法防范、制止、惩治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香港特区应当履行的宪制责任。香港回归23年来,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一直没有完成,香港特区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权力配置方面存在诸多缺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制定香港国安法,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筑牢“一国两制”制度根基的必要举措,是在香港特区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时的治本之策,是保障香港长治久安、防范遏制外部势力插手干预香港事务的必然选择。

中央政府对维护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负有最大责任,对“一国两制”的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和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负有最大责任。国家安全立法属于国家立法权,中央政府通过香港基本法第23条授予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部分立法权,并不改变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也并不因此丧失中央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应有的责任和权力。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面临严峻局势且无法自行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立法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作出有关决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理所当然,天经地义。

实施香港国家安全法刻不容缓

世界上任何国家,无论是实行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国家立法权力,都属中央事权范围,中央政府对维护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两制”是“一国”之下的制度安排。“一国”最重要的要求,就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只有国家安全得到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才会有根本保障。唯有“一国”之本得到坚守,“两制”之利才能充分彰显。

此次香港国安立法采用“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立法”的双重权威模式,针对和打击的是极少数人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以及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活动,保护的是绝大多数守法的香港市民,保障的是香港居民以及外国在港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国家和香港的根本利益,是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筑牢制度根基的重要举措。有关机关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不仅不会影响到香港居民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而且会使香港广大居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安全环境下得到更好行使。

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坐视不管,会允许自己的国土上存在对国家安全“不设防”的地方行政区,会容忍外国势力肆意插手干涉本国内政。香港国安法的公布实施,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是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确保香港繁荣稳定而设定的底线;对于“港独”势力、乱港祸港分子,以及企图利用香港问题插手和干涉中国内政的国际反华势力来说,则是一条红线。我们设定了底线,划定了红线,对于包括广大香港市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而言,就是竖起了高压线,守住了生命线。

香港的明天必将更加美好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一国两制”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中央政府十分珍爱香港,十分关心香港的繁荣稳定和香港居民的根本福祉,更有决心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意志从来没有发生过动摇,在香港特区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决心坚如磐石。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有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的过程中,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对此表达了坚决支持和热烈期待,传递出全体中国人民反对外来干涉、捍卫祖国统一、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共同心声。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将使香港拥有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更加稳定的社会秩序、更加良好的法治和营商环境。

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纯属中国内政,任何外国无权干预。中国政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决心坚定不移,反对任何外部势力插手干涉香港事务的决心坚定不移。任何恫吓和制裁都动摇不了香港的国际经济地位,更吓不倒中国人民。

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香港由乱而治、重新出发。中央政府将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将继续全力支持香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积极支持香港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继续依法保护各国和外国投资者在港合法利益,支持各国在经贸、文化、旅游等领域同香港保持和发展关系,巩固香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可以预期,在国家安全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香港的明天必将更加美好!

《光明日报》( 2020年07月03日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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