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宣判。法院判定“人人影视字幕组”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多项刑罚。该案彰显了国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最重要的产权之一,保护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大势所趋。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无形资产,是有价值的信息。权利人难以像保护有形资产那样,把信息抓在手里、锁在屋里、圈在围墙里。他人一旦掌握该信息的内容,就有可能在任何时间、地点擅自使用。因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权利人很难发现全部侵权活动及其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即便因为部分侵权行为东窗事发而承担民事责任,仍然可能隐匿另一部分的违法所得,并再次从事侵权行为。而如果让侵权人面临被刑事侦查、提起公诉、判处刑罚的风险,就可以显著提升其违法成本,大大减少其侵权动机。
因此,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除了打击已被发现的严重侵权行为,还能凭借刑罚的强大威慑力,把谋划中的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并有效遏制隐蔽的侵权活动。从这个角度看,“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的判决能为文化产业的其他经营者敲响警钟,促使其加强知识产权合规建设,严防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或尽早停止侵权行为,走上合法化的正道。
作为惩治侵权的“重器”和“底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对市场主体发挥着关键性的规范、保障和指引作用。对情节恶劣、危害巨大的侵权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优质营商环境的要求,也是我国履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义务的体现。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从提高赔偿额度到降低维权成本,从拓展权利范围到延长保护期限,都体现出以知识产权法治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趋势。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对于市场主体来说,若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和保障,创新动力会明显降低。试想,如果经历百般艰辛得到的创新成果可以被他人擅自利用,如果能“搭便车”“走捷径”盗用他人的创新成果,那又有多少人愿意投入时间、精力和资金去从事创新呢?此外,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定规立矩,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也无法在良好秩序下稳健前行。那么,整个社会将难以获得充沛而持久的创新供给。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惩处的是侵权,保护的是创新,追求的是高质量发展的绩效和大众的长远福利。
立下了规矩,还要让大众有更好的选择。培育大众的正品消费习惯,除了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之外,也需要构建配套的文化产业生态。让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对接交易更便捷,让优质创新产品的价格更普惠,让网络平台的竞争更规范,都是构建这一生态的重要事项。
来源: 经济日报
近日,西安交通大学多位医生涉伪造学术论文、篡改研究数据、项目申请书抄袭等恶劣事件被通报批评,一时间该新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在于论文抄袭的低成本与维权难双向导致。由于该事件发生在高等院校、高级知识分子之间,因此其产生的影响较为广泛。
借鉴还是抄袭?
所谓“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学术腐败行为。学术造假首先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更是学术领域中浮躁和近利的产物。
由于学术成果的借鉴与抄袭之间的界限原本就不十分清楚,而如何区分其二者反映在学术论文上就更加模糊。因此,近年来屡有学术论文抄袭、剽窃的事件曝光,但当事人极少认理服输、心悦诚服的承担侵权责任。大多数人均拿出借鉴这个“挡箭牌”从而心存侥幸。那么,借鉴与抄袭之反映在文字作品利用上的实质区别在哪里呢?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徐可卉认为,所谓抄袭指窃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而广义上的借鉴是指把别的人或事当镜子,对照自己,以便吸取经验或教训,比喻别人的可供自己对照学习的经验或吸取的教训,以便取长补短。按照我们通常理解的观点,抄袭类似于“照样抄录”,而借鉴更像是“参考提升”。
“一般来说,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定为是抄袭。这也是著作权法所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与体现形式,即知识只有在不断地积累与更新中才能得以发展,任何创作活动永远离不开对现存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徐可卉说,但是,由于每个人所独创的作品均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因此对知识的借鉴也需要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内进行。
徐可卉认为,在认定借鉴或抄袭行为方面,需从以下两个角度综合考虑:一方面,要看后者对原创作品的利用与更改程度大小。这就需要通读作品全文后全面把握。文章的思想方向大体一致并不足为奇,关键要看作者是如何用语言文字表达此种思想,以及通篇把握文章的段落结构及其语句用词;另一方面,要看作品中体现的特色是否一致、是否鲜明。正所谓每个人头顶的天空都是蓝色,但是在每个人心中天空蓝都不会一模一样。因此,每篇作品虽然有可能会表达一个中心思想,但他一定具备作者自己要表达的独特观点或表达观点中采取的独特方式、带有的独特用词。这些作为一个完整作品的枝叶,应具备一定自身特色,不可能与其他作品完全相同。
抄袭侵犯何种权利?
提到抄袭、剽窃论文,我们首先要了解知识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即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著作权包括作品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徐可卉认为,能够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首先需是思想或情感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思想、情感本身。例如,我们每个人都有开心、伤心、激动等不同情绪,这些情绪本身并不是某个人所特有的,但如何通过文字、通过作品表达、体现出这些情绪,因每个人的表达方式不同,所以其表现形式才是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其次,该作品需具备作者的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即该作品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能够明显与他人作品的思想观念区分开来。独创所对应的反义词即抄袭,这也是为何著作权法要明确禁止剽窃他人作品的原因之一。
抄袭论文是否违法?
徐可卉说,独创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行为。那么,侵犯他人著作权需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又会受到何种刑事处罚呢?
首先,一旦法院认定两部作品在整体形式、内容和所表达的思想等方面确实存在实质性相似,则当事人首先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责任。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还会涉及到刑事处罚。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仅需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另外,在行政责任方面,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行为,且该行政处罚的执行并不妨碍侵权人承担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
徐可卉在此建议,各位原创作者,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有被侵权的风险存在,可立即对侵权行为做一个存证或取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个公证处、公证平台也都推出了一些电子存证的方式,通过区块链的方式来进行存证。存证之后,相当于把侵权行为固定了,即使起诉开庭时侵权文章已经彻底删除,也不影响对既往侵权事实的认定。
学术造假现象折射出学术环境存在的浮躁不良风气,更反映出一些科研人员在名利的诱惑面前出现了心态失衡。要想治理学术造假行为,还需综合运用道德、行政和法律多种手段,尤其是对造假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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