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 程 论 文

论文题目 提升公民法律意识 知法懂法用法

姓 名 xxx

班 级 xxx

学 号xxx

年 月 日

摘 要

法律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公民最低行为准则,只有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当今社会已是法制社会,法律时时刻刻在影响着人们的工作、生活。因此知法懂法守法已成为所有公民的必备素质之一。而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的必备条件。但是,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是不会凭空产生的,必须要在一定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方可实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一方面,尽管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较改革开放初期已有较大的提高,但离法治社会的目标仍有较大的距离,特别是一些肩负组织、管理、决策职能的领导者的法律意识仍十分淡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另一方面,我国学界对法律意识的研究和探讨也有待进一步深入。

关键词: 法律意识 社会现状 知法守法用法

正文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我国法律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他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维护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活动规则和行为准绳,学习社会主义法律,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作用,全面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

从法制现代化的角度而论,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正在

不断向前推进;但另一方面,法制现代化又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惑。其

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的实现效益不高,法律的权威难以形成。法律权威不高有多种原因,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水平不高的问题。因之,培养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推动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就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工程。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涵义及其主要内容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即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及执法、守法的自觉程度等等。

具体说来,法律意识应当包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观点三个组成部分。

(一)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

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任何人的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法律意识当然也只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反映。所以,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和了解,才可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所以说,要树立一定的法律意识,就要求我们每个公民必须掌握起码的法律知识。

(二)法制观念是人们对法律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 人们生活在一

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对法律知识也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各个人的观念中对法律的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不同,就构成了各个人强弱不同的法制观念。

(三)法律观点是法律意识的灵魂

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产生、发展规律、作用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由于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及其作用的看法不同,所以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点。

三、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公民法律意识总体不强

在公民日常生产生活的活动中,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需要向他人住宅全裂的情况下,需要向法律诉求保护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或由法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让他人履行某一行为已实现相对人的权利。上述所说的法律所提供的保护侧重于民事纠纷领域,这较为接近过敏近日的状态。然而,公民在其中不懂的法律为何物,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为后缺乏常识性准确性,有效性地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差距仍有较大差距。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同,法律觉悟不高,是非观念往往在法律

制度进行评判,人情观念还深深影响我国公民的思维模式,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上存在偏差,错误认识权利与义务关系。甚至为牟取私利而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权利本位思想仍然存在,导致权力滥用以前代发等现象,归根结底,问题的一方面在于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不能自由,一方面是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制定不完善,立法草率,有的法律难以执行,于是我国有依法治中国的理念,却缺少依法治国的习惯,不仅仅是制度的构建,更多的是人民在法律意识法治实践的同步发展。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模式和人格特征与法治进程的协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社会构建的顺利进行与预期目的的顺利达成。这就要我们必须注意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实现法律观念和法律素养的转化。从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的角度来观察思考我们的法律进程,就会发现许多问题的存在和不能解决,都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二)公民法律意识停留在较低层次

从纵向角度来看,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它具有四个阶段即形成法律观念,理解法律概念,提高法律评价能力树立法律信仰的过程。如今的公民法律意识停留在法律感知阶段,这很难形成稳固的法律意识,并在生活中发挥作用。

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出现的问题

(一)社会现状的问题

首先,礼法并行的社会模式运转出错。中国社会依旧倡导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行,让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对于礼法的主次作用,在实际应用的过程都没有得到正确的区分,法制的优势作用没有明显的体现出来,而导致法律意识在公民的整体意识中处于下位运行,其次,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商品经济循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价值原则进行,由此形成平等法律意识。自然经济则在生产经营中不尊重成本和效益,人们的观念中就会形成服从命令和专制的法律意识,自然经济在中国农村占有较大的比重,进一步给公民的法律意识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使法律意识的培养更是积重难返。

(二)公民角度的问题

公民在生活中缺乏或直接放弃原有法律意识的机会。纠纷本来是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的手段得到充分的解决,但是公民往往动用各种手段或者关系来解决处理纠纷,利用传统关系的观念来解决问题。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滥用公民权利,只顾自身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这种情况致使公民不能认识国家权力的性质,不能认识自身权利的作用,也就不能自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自然无法凭借法律意识来达到支持配合自身行为的目的。

(三)法律方面的问题

首先,法律生活失调,现在我国法律还不是很健全,法律的触角并没有延伸到各个领域,立法和法律的执行不够严谨,甚至存在矛盾之处。其实执法中也有不当的举措。部分行政人员有官僚主义,执法过程中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或影响公民权利的实现,或者是不愿意充分运用国家权力来保护公民权利,如果任由这种状态持续下去,法律就有失去权威的危险。公民法律意识非但不能提高,反而遭到削弱。

五、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出现的问题建议解决措施

(一)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公民意识教育

总结发达国家现代化的经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公民意识教育的高度重视。虽然,发达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本质内涵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是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造就合格的政治公民服务的,但其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例如,韩国设有专门的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 国民精神教育”。《美国公民学》是美国的公民读本,内容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公民与国际的关系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立足于使公民意识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

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我们必须通过公民意识教育推动人民群众公民人格的成长和精神素质的提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从政府理念的转变入手破除封建遗毒对公民意识束缚。

我国各级政府要确立现代政府理念,关键要克服传统行政管理观念的束缚和影响, 树立以民为本、主权在民、顾客至上、以公共服务为中心、民主开放的理念。例如健全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及新闻发布制度等民主制度,逐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政府与社会大众良性互动的过程中,激发公民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政府要实行政务公开, 扩大公民参与的范围与程度。

(三)从在制度上保证公民参与入手提高公民意识

提供公民参与的法律保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权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权法律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政治参与制度、公共事务参与制度和法律参与制度。由于有些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操作程序上缺乏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 有些地方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很难调动。因此,要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调整普法工作内容

公民意识的培养,不能像过去那样只靠简单说教或意识形态灌输,而必须对社会存在进行改革。我们应通过全社会的努力,一方面在观念上提升公民个体素质,使公民获得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德观念;另一方面,致力于公共的、民主的、法制的社会结构的建构,应当改变以往的片面性做法,加大对权力性法律规范的教育,培育我国公民对知法用法的积极性,这样才能达到普法教育工作的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石正涛 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河南大学

【3】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及提高

每日论文学习:“德治”“法治”与当代法律文化建设(武树臣)

文章详情

本文发表于《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4期

文章类别:法学理论

发文时间:2018-08-15

被引量:11

下载量:913

课题:无

作者简介

武树臣,1949年10月出生,北京市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2001.7),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2002.1)。2010年被山东大学法学院引进为文科一级教授。1978年2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学习,1982年2月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留系任教,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书写作等教学研究工作。1985年8月被评为讲师,1991年8月被评为副教授,1993年8月被评为教授,1994年9月被评为北京大学首批中青年学术骨干,1996年6月被评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992年4月任系副主任。1993年9月在张国华教授指导下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96年2月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2010年,武树臣被山东大学法学院引进为文科一级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比较法律文化、民事审判、司法改革、奥运法律实务。

文章摘要

“德治”是先秦儒家思想的基本主张,“法治”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核心。秦汉以后儒家法家思想相融合,形成古代正统法律思想。可以说“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共同酿造了中华法系。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良法善治”的基本理念,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离不开“道德建设”即“人的建设”。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倡导人民群众的深度参与,在全社会树立科学民主的法治核心价值观。

文章结构

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古代法律文化重要成果 。孔子提出了完整的德治理论 ,“德”有两个层次,一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二是泛指君子之道德品行。“德”源于“仁”,仁是核心,外化便是德治。法家法治 的核心是建立统一的君主制政体,法家“法治”的五项基本原则:建立和维护集权君主政体、严格实施国家统一制定并颁行的“皆有法式”的成文法、用详细的法律条文严格制约官吏的施政行为,杜绝其对上的“欺君”和对下的“愚民”行径,以保证法律在空间和时间上的一致性、强调法律实践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倡导法官忠于国家和法律,不与特殊利益者同流合污,敢于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必要时不惜以身殉职。这些法治的原始精神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借鉴意义。秦汉以后,儒法合流 。在“德治”思想支配下,历代王朝程度不同地减缓了对人民征收的税赋,有利于生产的恢复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在“德治”思想支配下,历代王朝在刑法刑罚制度方面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了改良。中华法系的本质特征就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纵观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凡是“德治”与“法治”结合得比较好的时期,社会就稳定和繁荣。

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当代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今天的“德”是保障“法”成为“良法”的精神力量 。没有“德”,法就会走样,甚至会背道而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应当是评价当今法律实践活动正确与否的道德准则。法律作为管理经济生活的规范,应当以强国富民、增进人民福祉为目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精神,应当与世界法律文明同步,应当兼顾社会各个群体的合法利益,实现社会整体的和谐。古典法治必须经过质的改造才能走向现代法治 。这种改造包括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运用法律来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制约公权力,包括始终坚持实现人民福祉的法治价值方向。今天的“法”从实质而言,法已经是制约公权力的牢笼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守护神。

三、当代中国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途径 。今天的法治国家建设,不能忽略“人”的作用,儒家的“贤人政治”即“人治”思想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而“人的建设”自然离不开人的精神境界和道德境界追求,“人的建设”的实质仍然是道德建设 。首先,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必须始终抓住党和国家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其次,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必须要抓好法治队伍建设,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再次,法律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离不开法官群体的主观创制精神。又次,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深度参与。最后,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观。

总结 。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说,二十一世纪可能是中国的世纪。他在接受日本朝日新闻社记者采访时说,现在是世界的战国时代,这是一个失掉了共同目标和共同价值观的世界,能够收拾这一局面的,恐怕就是中国。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当中有许多重要的观念。大体而言,“礼”是调整血缘亲族内部关系的伦理观念,“德”是调整支配阶级与被支配阶级之间关系的政治观念,“法”是调整皇权与官僚群体之间关系的治理观念。但是,这些观念还都没有上升到哲学的层次。真正上升到哲学层次的也许只有“仁”。

古文字中的“仁”反映了远古先民“抵足而眠”的风俗习惯,即“相人耦”。由此演化出夫妻之间、兄弟之间、母子之间的亲密感情、行为规范和道德意识。孔子对中国文化的贡献之一是缔造了“仁”的学说。他在坚持血缘亲族的“孝慈”之“仁”的同时,将“仁”提升为以个体自然人为基础的陌生人群体的“忠恕”之“仁”,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而使“仁”成为个体自然人的圣经。

“仁”不仅属于儒家,不仅属于中国,还属于人类。《世界人权宣言》即吸收了“仁”的观念,由于在国际语言中找不到与“仁”相对应的词,“仁”被翻译为“良心”。世界宗教大会通过的《全球伦理宣言》确认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人类普适的“道德金律”。可以说,“仁”是中华民族奉献给人类的宝贵精神财产。“仁”所具有的善良、平等意识和对他人他物的深切的同情心,永远藐视那种权衡利害、损人自利的小人之心,成为君子世代追求的终极目标。仁是博爱精神,仁是人的群体,仁是理性世界,仁是共存共荣。

中华民族如果真要承担文化复兴这一历史重任,她首先必须强盛,必须完成伟大的民族复兴。民族复兴是伟大的社会工程,其实施的渠道就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这是中华民族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经验教训之后作出的历史性选择。中华民族正在走向世界,她心存仁义,手持法典,在正确的道路上义无反顾地前行。

文献支撑

全文引注数量:12

主要支撑文献: 本文因研究题材特殊,题目太大,一般人把握不住,也只有像武树臣老先生这种大家才能写,而且此类题材除了引用古籍、讲话、民国大家的研究成果,也很难再有值得让武树臣老先生引用的文献,主要引用了瞿同祖、沈家本和自己的文献,在关于“仁”的定义上引用了一些伦理学上的讨论。本篇论文的引用方式新手、甚至老手也不可借鉴。

亮点总结

三个大标题组成的文章确实少见,文章对讲话的引用、把握的非常准确,对传统文化与当今法治的结合站位很高,将其二者关系论述的极为清楚。亮点就在于作者是“武树臣”。

有感而发

作者对古代文化与当代法治的把握确实太有站位、太有高度,尤其是最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推崇论证,是真正的在做让中国文化自信之事!

作者对讲话引用极为恰当,要学习借鉴!本文对于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论述,可以用在差序伦理的写作上,思路更加明确:要求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需要什么样的“德”?

学习本篇论文不是处于论文学习的角度,而是因为论文写作的阅读需要,正在进行的写作需要参考法治与德治关系的论述。阅读分析本篇论文对论文写作技巧的提高作用不大。武树臣先生是成名大家,所写内容站位高、有深度,写作结构不拘泥于严格的标准论文格式,但一般人即使写出了相同内容的论文也很难发表,“武树臣”已成为一个学术权威的符号,同样的内容,大家只会引用冠以“武树臣”的文章。所以这种写作路数一是写不出来、二是发不出来、三是发出来也没人引用。只有等自己成了学术权威才可以想怎么写怎么写,那时候“名字”就是为内容背书的一个符号。

相关问答

函授本科法律基础知识论文怎么写?

函授本科法律基础知识论文的撰写需要遵循一定的结构和格式。以下是一些撰写论文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1.选题:选择一个具有实际意义和理论价值的法律问题或案...

老师要求写一篇3000字的有关法律的论文,法律太大了.怎么定一...

[最佳回答]这主要是看你的兴趣,你觉得在生活中,哪些地方自己觉得不满意,看了觉得很不公平公正,那么,埋藏在心中的不满就来啦,就想动动笔说出来,你不妨就以此为...

好写一点的法律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3、“市场失灵”的经...

法律硕士论文选题方向?

关于这个问题,以下是一些法律硕士论文可能的选题方向:1.比较法律制度: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分析其异同点,探讨其优缺点。2.法律哲学:研究法律...

法律专业论文怎么写?

1.确定好主题。2.选好题材并大概考虑出整篇论文的篇幅。3.论证方法的确定。4.结构问题,这个不算难。5.切忌写法学论文不要花里胡哨,直接干脆点,简练点最好...

法律在职研小论文..._在职考研_帮考网

题目:浅析法律在职研究生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摘要:法律在职研究生教育是一种新型的高等教育模式,其具有灵活性、实用性和针对性等优势,受到越来越...

大学论文法律法规需要列出内容吗?

法律法规最好用自己的话重新描述一遍,否则查重这关就过不了。法律法规最好用自己的话重新描述一遍,否则查重这关就过不了。

毕业论文中直接引用我国法律条文,需要注释吗如需注释,应怎样...

[回答]一、在毕业论文中直接引用我国法律条文,需要注释;二、但是,关于具体注释的规范,各大院校都有自己的具体不同的标准,可以按照学校下发的毕业论文的标...

如何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律权威?1500字论文_作业帮

[最佳回答]是司法考试还是什么题目啊

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